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扎实推进“全员育人、全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”工作,完善学生学业支持体系,实施因材施教,强化学生个性化培养,培育一流创新创业人才,学院决定实施本科生导师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指以学生为中心、以学业指导为核心、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,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“导学”关系,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工作制度。
第二章 导师选聘
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须具备我校主讲教师资格,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,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熟悉专业社会需求和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,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。
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,由学院负责选配、培训和聘任。新生入学后,一般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为每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。学院集中举行导师聘任仪式,并由学院党政领导为每位导师颁发聘书。
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原则上聘期为四年,在一个聘期内中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
1.在学生三、四年级时,为促进学生专业发展,结合学生参与的科训项目、社会实践项目、课外科技活动、学科竞赛等情况以及毕业论文(设计)的工作安排,可在第三学年上学期进行动态调整,如无需求可不调整。
2.导师因进修、访学、工作变动、退休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持续指导学生,可以进行动态调整,为学生重新选聘本科生导师。
第六条 学院按照专业学生人数安排教师指导人数,原则上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15人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思想引领。导师应以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、追求卓越的学术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言传身教、感染学生,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、培养家国情怀,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。导师须掌握学生的行踪,学生外出离校返校除履行正常的请假销假手续外,须向导师报备。
第八条 学业指导。导师须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,做好学业指导和帮扶,引导学生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。深化学生对专业的认知与理解,让学生了解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,拓宽视野。因材施教,激励学生个性化发展,帮助学生明确个人兴趣与优势,转变学习观念、端正学习态度、明确学习目标,改进学习方式方法,提高自主学习能力。根据学生的特点、个性和志向,指导学生选课和合理安排学习进程。
第九条学术引导和实践指导。导师须指导学生掌握学术资源使用、文献资料收集、学术论文规范等基本学术技能,指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、科研立项、创新训练、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。吸纳学生参与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,将学业指导与学生见习、实习和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。以各类实践活动为载体,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,引导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种课外科技活动、竞赛活动、创新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。
第四章 工作要求与行为准则
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的指导工作遵循集中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。集中指导活动主要包括座谈讨论、集中答疑、读书交流会等方式;个别指导可以采取面对面谈心谈话、邮件、短信沟通等多种形式。导师须在确定学生名单一周内与学生见面,第一学年每学期针对每名学生进行的集中指导或个别指导不少于8次,以后每学期不少于一月一次。
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对学生的指导要认真负责,做到有计划、有记录、有总结、有效果。本科生导师在开学时应制定指导计划,每次指导学生后须将指导工作进行记录,每学期结束前应针对指导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,并将工作记录提交学院办公室。
第十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强化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增强使命感、责任感,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。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、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。
第十三条 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加强人文关怀,关注学生学业、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,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、遵守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。遵守《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》。不得侮辱学生人格。
第五章 学生要求
第十四条 主动联系导师。学生要尊重导师,主动联系并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。学生外出离校返校除履行正常的请假销假手续外,学生须向导师报备行踪。
第十五条 做好学业规划。结合导师指导意见和自身实际做好学期、学年和大学规划,按照课程进度和规划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学习计划。
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活动。除导师面对面指导外,学生要积极主动参加导师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各项任务,勤学、多思、善问,培养自主学习和实践创新能力。
第十七条 做好学业记录。结合导师指导、辅导和交流情况,自觉做好个人学习成长记录和阶段性总结。
第十八条 客观、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。
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及家长向导师赠送礼金礼品礼物、各类有价证券及土特产品,严禁学生及家长宴请导师。
第六章 导师工作考核
第二十条 导师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。考核重在导师对学生的过程指导,其中学生评议占50%、导师自评占20%、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占30%,考核结果分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3个等级。考核优秀者占比不超过全院导师的10%,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按6学时/生/年计教学工作量。
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核结果将在教师年度考核、聘期考核、职称(职务)评审、岗位聘用、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作为重要依据与参考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22级学生起开始执行,由学院负责解释。